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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3 生效日期: 2008-08-13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筑工商通[2008]151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满意在贵州”主题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规范我市旅游市场,为北京奥运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按照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满意在贵州”主题活动开展全省旅游景区(点)专项整顿的实施意见》(黔旅发〔2008〕5号)的要求,现就加强全市旅游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局要牢固树立加快旅游发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加快旅游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做好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落实。加强对景点、景区、车站、码头、旅游商品经营单位的市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挥“12315”投诉网络的优势,热情接待游客的投诉,保证旅客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监管重点
  各局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旅游景区(点)、火车站、客车站、码头等窗口部门为重点,规范旅游景区(点)商品市场和各类摊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打击欺行霸市、坑蒙旅游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整顿旅游虚假广告,查处流动商贩,尾随兜售和强买强卖现象;加强旅游景区(点)商品展销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内宾馆饭店、餐厅的餐饮食品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推进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旅游合同,查处旅游合同违法行为。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整治旅游市场
  各局要积极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立足职能,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1.加大对旅游景区(点)、火车站、客车站、码头等窗口地区内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统一规范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商品摊区,摊位经营业主要挂牌亮证、明码标价、文明经商。
  2.严厉打击强行向游客推销商品或尾追兜售、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宰客甩客、坑蒙旅客、强买强卖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违法行为;狠狠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旅游经营单位的监管,查处旅游经营单位无照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超范围从事旅游项目经营等行为,查处利用广告等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旅游消费者、利用合同欺诈旅游消费者等行为,查处旅游市场上经营者与导游等相互勾结利用回扣等方式销售商品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4.结合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重点地区内的饮食经营户的食品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整改、查处,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等情况,并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协作配合
  各局要加强与旅游、建设、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督促经营单位做好防范和维护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结合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各景区、景点、公众娱乐场所、超市、室内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指出,并向消防部门及时通报,限期整改,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五、落实责任,加强督查
  1.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追究谁”的原则,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层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工作档案。对于开展旅游景区(点)秩序综合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推诿扯皮和敷衍应付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坚决追究其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实施服务质量暗访调查制度,采取明查暗访和向游客发放抽样问卷调查等形式,对监管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要注意掌握旅游市场监管中的各种情况,并及时上报。
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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