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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4 生效日期: 2008-08-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黑卫监督发[2008]439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构建职业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13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筹规划,加强领导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职责分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我省是工业大省,工业门类齐全,工矿企业多,并且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一些企业和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损害劳动者健康的情形还较为严重。职业性中毒事件、职业病群发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严重职业病危害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基层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亟待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按照卫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要求,建立两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每年最少要召开一次协调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同时,要积极与发改委、劳动保障、工会等相关部门保持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支持。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有效措施,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黑卫监督便函[2008]61号)文件的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准确了解各地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情况,职业危害的种类、行业分布情况,掌握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危害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以及人群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方法对,以此为依据,增强工作针对性,制定有效对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职业卫生监管。
  三、控制源头,加强前期预防
  (一)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49号令及《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实施办法》,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把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关。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二)完善职业卫生审查专家库的管理。省卫生厅将在下半年对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专家库及办公室人员进行调整,完善考核评估制度,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评审工作,提高评价工作质量,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四、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一)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每年至少要对辖区内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结合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一并进行。日常监管的结果作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是否续展的重要依据。建立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规范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技术水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卫生厅并适时向社会通报。
  (二)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目前没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地区,要积极动员、组织并创造条件使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今年年底前申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技术水平。有条件的地市,要积极动员鼓励县级水平较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程序,从重新调整并确定的黑龙江省卫生厅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已到期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重新审查验收。
  (四)规范评价和检验出证行为。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能培训和人员管理,提高技术检验和评价能力。省卫生厅拟于9月份对全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宣传贯彻国家新颁布的职业卫生相关法规标准。
  五、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量,地市级卫生监督所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科室,职业危害严重、职业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任务重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置职业卫生监督科,其他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有适当比例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二)改善工作条件。各地要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取证工具、通讯及交通工具,保障其工作经费。
  (三)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今年省卫生厅继续对全省职业卫生师资队伍进行培训,各市(地)卫生局要按照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监督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监督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根据2008年国家和我省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要求,把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人健康权益保护情况等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并以存在粉尘、有机溶剂、石棉职业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卫生厅拟于今年第四季度组织人员对职业危害重点地区开展一次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做好举报和投诉案件的受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职业卫生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后果,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狠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大案要案的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及新闻媒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宣传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掌握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不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劳动者维护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几年来,各地卫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依据职责分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严重职业病危害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基层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亟待加强。
  为构建职业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多次强调要采取治本之策,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劳动保护措施,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快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有效措施,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预防为主,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各地在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进程中,要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把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关。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特别是在西部开发过程中,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的转移。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卫生职业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三、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要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要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覆盖到每个县(区),并逐步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目前尚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县(区),要尽快明确1家水平较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使职业病诊断机构尽快覆盖到每个地市,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技术水平。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加强技术支持和指导。
  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要建立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技术水平;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四、突出重点,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力量,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科室,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有适当比例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同时,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取证工具、通讯及交通工具,保障其工作经费,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要不断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夯实工作基础,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能力和水平。
  根据2008年国家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各地要结合当地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重点人群,加强对存在粉尘、有机溶剂和放射性职业危害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覆盖率。要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案件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五、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不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劳动者维护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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