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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 2008-08-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安[2008]37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活动,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工程造价等机构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需要,负责从各自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共同组成本年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领导下,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评审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评定参评工程在建筑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业绩。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工程项目评审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
  (二)有关工程项目评审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
  (三)市(行署、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定分数的正确性、准确性。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项目的检查材料。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权利:
  (一)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三)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四)获取专家评审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积极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的义务。
  (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提供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信息和有关评审建议。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日常联系时,可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评审专家有关评审结论、建议或意见应当以文字形式确定。
  第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廉洁自律。
  评审专家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同意,不得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专家名义,对外进行咨询、授课等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内部要严格依照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对重大问题,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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