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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松花江公路大桥安全、有序、畅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松花江公路大桥实际情况,决定将进一步加强对松花江公路大桥的路政交通管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堆放物料、摆摊设点、设置悬挂物、垂钓;
二、禁止从事危及桥梁安全的或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禁止在桥面停车或测试刹车;
四、禁止其他损坏桥梁设施或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松花江公路大桥禁止畜力车通行;
六、非机动车应在松花江公路大桥人行道上低速行驶,并应主动避让行人;
七、机动车在桥面通行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八、松花江公路大桥禁止超限的货运车辆通行;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