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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8 生效日期: 2008-09-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黑教师[2008]181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局(处):
  为贯彻国家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中小学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八日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提高师德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出黑龙江省贯彻落实《规范》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一)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是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承担者。师德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民族的未来和社会的发展。我们要从确保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教师职业道德以下简称师德)。
  (二)学习贯彻《规范》,加强师德建设的基本目标是:促进全省广大教师进一步树立远大理想、坚定政治方向、培养敬业奉献精神、增强教书育人的能力,在我省建设一支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手段、制度、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弘扬高尚的师德师风,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文明风尚和和谐社会氛围。
  (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教师是师德建设的主体,在师德建设中要树立"尊重教师,依靠教师,服务教师"的理念,为广大教师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全心全意为教师服务;把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与教师个人发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在师德建设中要以引导教师树立育人为本、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价值追求,鼓励教师深入研究教育规律和青少年的成长规律,充分了解、理解学生的需求,切实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2.坚持实效性原则。要从我省中小学教师的实际情况出发,紧密联系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实际,提高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和不同类型教师的工作特点,提出具体的师德要求;要在符合学校工作实际,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基础上选择师德建设的内容、形式和方法,使师德建设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教师,更富有成效。
  3.坚持知行统一原则。把提高教师职业道德认识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在师德建设中不但要重视师德的宣传教育,更要注重引导教师主动参加各种活动,在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的相互作用中提升道德素养。要引导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在师德建设中成为既有学识魅力,更有人格魅力的楷模。
  4.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树立既要把人民教育事业利益放在首位又要充分尊重教师个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把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与引导教师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义务结合起来。在引导教师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同时,为教师依法享有教书育人、指导学生发展的权利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四)爱国守法,廉洁自律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在原则问题上能够明辨是非,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制止违背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言行;制止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制止传播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的言行。
  3.严于律己,关心集体,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奉献与获得之间的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静心教书,潜心育人,努力成为奉献人民教育事业的典范。
  (五)敬业奉献,忠诚人民教育事业1.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志存高远,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树立献身教育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的职业理想。2.有强烈的责任心,树立育人为本、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价值追求,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及科研任务,认真上课备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对工作不敷衍塞责。
  (六)关爱学生,坚持以人为本
  1.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2.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辱骂、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或者杜绝其他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举办以敛财为目的的补习班或家教活动;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七)为人师表,加强师德修养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以自己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在人生事业的各方面努力成为学生效法的表率、榜样和楷模。
  2.具有良好的仪表,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不佩戴或穿着有损教师形象的首饰或怪异服装;不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不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打牌、下棋、打麻将、上网聊天或玩游戏;坚持科学精神,增强学术道德感,不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诚信为本,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成果鉴定、职称评审、科研教研等工作中,不弄虚作假。
  3.谦虚谨慎,团结协作,构建和谐人际环境。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宽厚待人,善于沟通,营造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人际环境。
  (八)严谨笃学,提高专业技能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认真钻研业务,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苦练教育教学的基本功,博学多才,业务精良,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批判精神,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
  2.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潜心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适应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持续发展能力。
  (九)开拓创新,反思提高,保持锐意改革的进取精神
  1.勇于创新,具有求真务实、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踊跃投身教育创新实践,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注重培育学生的主动精神,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引导学生在发掘兴趣和潜能的基础上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
  2.自觉地把师德规范融入教育教学实践,主动参加各种活动,在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的相互作用中提升道德素养。教师要把"修身、敬业、爱生"作为自觉行为,通过教育叙事、教学反思、业务自传、校本研修等方式增强职业道德修养,反思师德行为,提升师德水平。
  三、实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措施
  (十)强化师德教育活动,提高师德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1.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风和学术规范教育,结合师德建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师德教育活动。
  2.学习《规范》和师德教育活动,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师德研讨和交流活动,通过专题研讨、经验交流、典型培养、学习反思、论坛等方式,联系教师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对照职业道德规范,探讨师德建设的难点、热点问题,推动师德教育活动的规范化、常规化。
  3.要把师德承诺作为师德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广大教师结合新时期的要求,确定个人师德承诺内容,签订师德责任状,每学年做好一次个人践行师德承诺总结。组织教师开展讨论交流,增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十一)大力开展师德宣传活动,交流和推广师德建设经验
  1.每年教师节期间集中开展师德教育、表彰、宣传活动,表彰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辅导员、德育工作者和德育工作先进集体,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表彰的师德标兵和优秀教师中选拔一批代表,组成教育系统师德报告团,分别在全省、市(地)、县(区)巡回报告演讲,大力宣传人民教师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同时组织经验交流和座谈会,交流师德先进个人的经验和心得体会,推广师德建设经验。
  2.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师德标兵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增强广大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师德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师德建设工作。
  (十二)突出师德规范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师德建设融入入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1.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高尚的师德,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教育。广大教师要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切实承担教育者的社会责任,关爱每一名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成长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德育处(政教处)是校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学校德育实施的职能部门,要在德育工作特别班主任工作中,认真研究师德建设工作的要求、内容、方法,努力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工作规律。
  2.重视师德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把师德纳入课堂教学评价体系。教务处是校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学校教学工作实施的职能部门,要加强教师教学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构建以师德为灵魂的教学评价标准,定期进行检查。教育科学研究部门组织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都要强调师德的重要作用。
  3.构建积极有效的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优秀教师从事班主任工作,在班主任工作条例中突出师德的作用,要把师德表现作为班主任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在教师职务申报推荐、先进个人的评选时都要优先考虑师德表现突出的优秀班主任。
  (十三)把师德建设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之中,不断提升层次和水平
  1.把师德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在弘扬时代精神、集成社会先进文化的基础上,开展师德建设活动。充分利用学校开学典礼以及重大节日、重大纪念日和重要活动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时事政治教育活动,举办课改论坛、师德论坛和敬业爱岗演讲比赛。要在良好的学风、校风建设基础上开展师德建设。
  2.学校少先队、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协助学校开展师德建设方面的活动,充分发挥传统教育的功能,密切师生关系,为构建和谐校园做出自己的努力。
  (十四)积极促进教师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提高广大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关注教师心理成长,是促进师德建设的有效措施。学校要发挥心理辅导室、心理辅导教师的作用,在做好学生心理教育与辅导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不断提高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帮助教师减轻负担,释放压力,要有行之有效的办法从精神、环境、工作、物质、健康层面进行人文关怀,促进教师心理健康发展。同时,广大教师也要学会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排解学生的心理问题。
  (十五)积极开展尊师爱生、扶贫救助活动。尊重关爱学生,特别要尊重关爱有生理疾病、家庭困难的学生,健全扶贫救助网络,完善扶贫救助机制,积极开展扶贫救助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培养教师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
  (十六)深入开展师德研究工作
  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深入开展师德建设的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师德课题实验,形成浓厚的师德研究氛围。要根据时代要求,针对师德建设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师德建设的规律,探索解决师德建设的新思路、新内容、新方法和新机制,使师德建设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教师。
  2.各地每年在社会科学的研究计划中要提出师德建设的研究课题,不断促进师德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师德建设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学校的科研部门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专题研究,及时总结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经验,巩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成果,并做好先进经验和师德先进人物的推广、推荐工作。
  (十七)选聘新教师必须坚持师德标准
  1.学校要把好教师的入口关。在新教师的选用上要坚持道德操守和业务能力的全面考核。被选聘教师的原单位或毕业学校要提供该教师思想品质、道德修养,政治修养等方面的相关材料。在同等教育教学能力前提下,学校应优先选拔在师范院校或教师工作岗位上有良好道德表现和道德素养的教师。
  2.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师聘用的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期间,教师的职业道德应作为试用期考核的首要内容,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并且屡教不改的,要采取一票否决制度。试用期考核优秀的教师应优先录用。
  四、加强师德制度建设,构建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
  (十八)制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结合时代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和不同类型教师的工作特点,提出具体的师德要求,制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教师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并自觉按照师德规范要求履行教师职责。
  (十九)把师德培训工作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规划,健全制度。规定学习培训的任务,明确学习培训的内容,落实学习培训的措施,完善学习培训的管理,保证学习培训的常规化和制度化。把学习《规范》列入教师的继续教育计划,在实施课程改革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中,要将师德教育作为必修课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校长、政教主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的培训要做出具体规划,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坚持经常教育和集中培训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新教师岗前师德教育制度,按照"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对所有新任校长和教师进行上岗前教师职业道德专题培训。
  (二十)完善师德考核管理,建立奖惩制度
  1.完善考核制度,制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方案》,建立师德档案。采取领导考核与教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方法,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进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教师互评,由学校师德考核小组综合评分,确定师德考核等次。
  2.建立奖惩制度。把师德建设工作业绩作为校长任用、教师晋级、先进评定以及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破格评聘教师职务;对师德表现不佳者,要及时诫勉;对师德总体评价不合格者,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师德建设工作推动不力、走过场、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严重失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者,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同时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和教师职务评聘等工作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二十一)建立师德建设工作评估制度,构建科学有效的师德建设工作监督评估体系
  1.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师德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完善相关政策,体现正确导向,为师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因地因校制宜,制定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完善师德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2.建立有效的师德建设监督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面向社会公开师德举报电话、设立师德举报箱或建立其他举报和反馈渠道,聘请"师德师风监督员",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师德建设进行监督和评议,形成教育行政、学校领导齐抓共管与社会舆论监督配套的工作格局,预防和减少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把师德建设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领导体制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学校是师德建设的主阵地,要把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摆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首位,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育工会、共青团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努力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的合力。学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四)各级行政部门要把师德建设作为党政班子的重要工作,明确各阶段建设重点,深入研究、探讨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有效地指导师德建设工作。坚持每年都要拨出师德建设专项经费,要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师德建设工作。
  (二十五)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1.千方百计地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完善教师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为教师教书育人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
  2.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教师是神圣的职业,应该受到全党全社会的尊敬。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让教师成为社会上最受尊敬的职业,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3.加大对滋事闹校、侮辱殴打教师事件的惩治力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加强师德建设督导和评估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发挥督导职能,制定师德建设督导评估细则,把师德建设作为考核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到督导评估范畴。对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对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学校的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师德建设的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评估各市(地)、区(县)和各中小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凡是师德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学校,一律不得参评先进学校、文明学校、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并责令限期整改,经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单位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建议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调整其领导班子。
  (二十七)定期召开师德建设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进行工作部署。建立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师德专项调查,不断改进师德建设工作。附则:
  (二十八)本《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工作者;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单设的中小学教育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及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二十九)本《意见》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三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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