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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行署)旅游局(委),省森林旅游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和省委、省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本着预防腐败从源头抓起的原则,省旅游局结合全省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省局各处(室)有关权力点的监控,扎实推进全省旅游行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经局务会研究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权力点监控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制度》。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了解掌握,加强对省旅游局各权力点的监督,推动省旅游局预防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八年九月八日
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权力点监控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和省委、省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本着预防腐败从源头抓起的原则,结合全省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权力运行的特点,在各处(室)有关权力点制约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加强局机关权力点监控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制度如下:
一、权力点监控范围
1.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
2.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专项经费使用;
3.旅游规划编制;
4.重大项目集中采购;
5.旅行社设立审批;
6.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7.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
8.旅游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
9.旅游家庭宾馆质量等级评定;
10.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等级评定;
11.优秀旅游城市评定;
12.机关干部的晋职、任用;
13.导游员资格考试;
14.受理旅游投诉和行政处罚。
二、权力点监控内容
1.操作程序。重点监控工作过程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2.操作方法。重点监控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3.操作结果。重点监控工作结果是否合理、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操作者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三、权力点监控制度
1.事前报告制度。凡列入权力点监控范围的工作事项,各处(室)在工作开展之前将工作计划、方案报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2.事中检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采取三种形式进行检查:一是全程跟踪监督;二是重点抽查监督;三是听取企业和当事人意见扩大信息来源监督。
3.事后审计制度。对重大经费支出,事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财务审计。同时,每年度对直属单位进行财务内部审计。
四、权力点监控保障机制
1.严格执行“四不准”制度。即:不准接受企业的宴请及地方政府超规格宴请;不准收受企业及地方政府的礼金、礼品、土特产品和信用卡;不准收受和索要回扣;不准到高档娱乐场所消费和接受企业及地方政府安排的洗浴、按摩等服务。
2.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权力点上出现问题的,坚持有举报必追查,有问题必追究的原则;认真执行处(室)领导“一岗双责”制。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处(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权力点监控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制度(细则)
一、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
在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安排上严格执行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共同制订的《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在具体工作中按以下六个程序运行:
1.必须由各地、市、县级旅游局和财政局共同申报项目,并附相应材料。
2.由规划财经处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拿出资金安排意见,经处务会研究确定后报主管副局长。
3.由主管副局长审核把关,送局长及各位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与省财政厅主管处沟通协调,然后提交局务会。
4.经省旅游局局务会集体讨论,形成省旅游发展金支持项目的初步意见。
5.报主管副省长审定。
6.报省财政厅审定核发。
7.在黑龙江省旅游政务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共同下发导向计划并由省财政厅拨付资金。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在上级未批准前不得向外泄密。(国家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参照省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运行程序执行)
二、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专项经费使用
(一)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专项经费投资方向:组织参加国内外旅游展销会和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邀请国内外旅行商、媒体考察和采访活动;组织滑雪节等旅游节庆活动,在国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宣传黑龙江旅游;在主要客源地树立大型广告牌,展示黑龙江旅游形象;制作宣传品等宣传展示黑龙江旅游整体形象的活动和项目。
(二)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立项。每年由使用宣传促销经费的业务处提出全年重点宣传促销和市场开发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额度,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待局长同意后,提请局务会讨论,局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副省长批准,主管副省长批准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并由省财政厅存档备案。
(三)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项目的实施。在项目确定实施中,要本着节约、实效的原则用好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对展台布置、媒体广告宣传、宣传品制作等项目,要采取多家竞标、比较和议标的形式确定实施的项目,实施项目过程中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等措施,再签订项目合同、协议。
(四)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项目审批与管理。宣传促销项目实施后,要留存影像和图片、报刊等资料。报销时要同时提供合同协议样本和项目资料,先报省财政厅复印发票原件,待财政厅复核款项确认后,将预算款项拨付我局财务后,具体再由经手人和处室负责人签字,报财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局长签字审批。
三、旅游规划编制
在地市或基层要求帮助寻找规划设计单位时,原则上只提供全国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名录(包括甲、乙、丙级别)。就某一类专业规划,也要介绍至少三家以上单位,但不具体指定或暗示某家规划设计单位,而由地市、景区自己选择。规划处工作人员不能为各地市、景区做规划。不得为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揽活和做不当宣传。
四、重大项目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商品和设备,资金在一万元以下的,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再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报省采购办办理分散采购手续,然后进行采购。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然后按采购要求填报采购表,报采购办。采购办通知承标单位进行竞价招标,承标单位中标后给我局提供货源。
五、旅行社设立审批
(一)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由所在地市、县旅游局提出申请,由行业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局务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二)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市(行署)旅游局审批。
国际社审批重点把好审核关:
1.建立研究讨论制度,严格按照旅行社设立条件把关,经行业管理处讨论同意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2.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后行文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3.接到国家旅游局的批复后,通知设立社将质量保证金交到省旅游局财务室,持交款收据,到国家旅游局领取批复和许可证。
六、旅游景区(点)质量评定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凡在全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并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
(四)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五)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六)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七)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八)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九)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十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
(十二)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七、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
(一)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依据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DB23/T125-2001)进行。
(二)凡在黑龙江省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滑雪者一年以上的滑雪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黑龙江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设立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定5S、4S、3S、2S、1S级旅游滑雪场。评定委员会由省旅游局、重点滑雪场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四)各市(行署)旅游局负责向省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5S、4S、3S、2S、1S级旅游滑雪场。
(五)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申报-评定-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各旅游滑雪场根据地方标准及各项评分细则进行自检,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局申报。经当地旅游局审核后,报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旅游滑雪场由省旅游局予以审批、公告。
(六)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的评定,由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具备资格的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具体执行。评定小组原则上由2~4人组成,评定小组组长由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
(七)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由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发检查员证书。检查员负责对全省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滑雪场进行评定、复核与检查。检查员要依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八、旅游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
(一)白金五星级、五星级饭店由所在地旅游局提出申请,省旅游局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委派星评员按照星级饭店标准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提交省星评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旅游局星评委推荐,由国家旅游局派国家级星评员检查评定,认为符合标准后报国家旅游局星评委审批。
(二)四星级饭店由地市星评办向省星评委推荐,由省星评委派星评员对申请单位进行检查评定,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提交省星评委研究讨论、审批。
(三)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饭店的评定,根据国家旅游局规定由省旅游局授权给优秀旅游城市的旅游局审批,未获优秀旅游城市的地市旅游局可以审批一、二星级饭店。
九、旅游家庭旅馆质量等级评定
对家庭旅馆的评定与管理,主要依据《黑龙江省旅游家庭旅馆质量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由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下设的旅游家庭旅馆星级评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定三、二、一星级旅游家庭旅馆。旅游家庭旅馆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申报-评定-审批“的程序进行。各旅游家庭旅馆根据标准及各项评分细则进行自检,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申报。经当地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旅游家庭旅馆由省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予以公布。
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等级评定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基本程序:
1.创建单位申报。
2.地市旅游部门进行初评。
3.各市(行署)旅游局向省旅游局递交验收申请报告。
4.省旅游局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委员会派验收组进行验收,采取听取汇报、进行验收、验收组内部会议、对申报单位的信息反馈、验收组将验收结果报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决定等程序进行。
十一、优秀旅游城市评定
根据国家旅游局《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优秀旅游城市评定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创建城市的申请
1.市(行署)旅游局申请报告。
2.市(行署)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
3.市(行署)创优工作方案。
4.市(行署)创优机构设置及联络方式。
5.按照《标准》向本市(行署)各相关部门分解目标责任,落实达标计划表。
申请参加创建的城市,创建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最低不低于2年。
(二)创建城市申请初审材料
1.创建城市创建机构的申请报告。
2.创建城市自检情况报告。
3.创建城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名录和地址。
4.创建城市自检情况打分表。
(三)省旅游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1.省旅游局按评定《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检查、指导。
2.将申请单位的材料和初审检查报告提交局务会讨论,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验收、审批。
十二、干部晋职、任用
(一)依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黑组发[2006]1号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干部组织工作程序,明确方法步骤,公布竞岗职位及资格条件。并进行报名与资格审查。
(二)召开竞争岗位述职大会。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局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参加,用差额(1:2或1:3)民主推荐,由人教处、监察室共同验票并整理民主推荐结果。
(三)进行组织考察。
1.以民主测评得分为主要依据,经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由分管人事的党组成员、局纪检组长与人教处、监察室同志组成2个考察组。
3.听取纪检监察对推荐干部廉政情况的评价。
4.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做出决定,并对外公示。5.报组织部备案。
十三、导游员资格考试
(一)坚持报考报名条件和标准,加强对报考人员资格的复核,防止不符合条件人员参考。
(二)每次考前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试工作安排方案,落实考务各项工作分工和责任,与各考点签定责任状并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三)在试卷出题、印刷、发送、保管等试题保密安全方面,重点防止泄题、窃题、丢失试卷的情况发生。
(四)严格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完善和强化考场纪律,做到监考人员安排合理,执行考场纪律严明,组织安排周密,防止少数考生或监考工作人员营私舞弊。
(五)封闭出题、判卷。出题判卷人员与外界封闭,禁止单独行动,杜绝与外界联系,出题判卷力争杜绝错误。确因工作失误出现误判,必须在考委会集体研究批准下才能进行纠正。
(六)直接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要做到主动回避,谢绝讲情,杜绝接受考生的宴请、馈送等涉及考务工作不廉的情况出现。
(七)考务人员要互相监督、互相告诫,要在考点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十四、受理旅游投诉和行政处罚
在受理各类旅游投诉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受理、调查、审理和处理各类旅游投诉案件,坚持两人办案、科长督办、领导审定的原则。结案后,实行信息反馈制度,向游客和旅游企业发放《意见反馈表》,对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