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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计量公正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2 生效日期: 2008-09-2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检定测试院,省计量协会:
  为全面落实全省质监部门“两个前移”战略决策,提高计量监管的有效性,巩固质监护农“春雷行动”的工作成果,为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公平交易提供有效服务,省局决定在原来各行政村设置公平秤的基础上,设立村级计量公正服务站。通过多方面调查研究,组织制定了《计量公正服务站管理办法》,经讨论修改后定稿。现将《计量公正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计量公正服务站资质合格标志由省局统一印制,以市地、局为单位领取。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黑龙江省计量公正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量公正服务站的监督管理,保证农
  村社区流通领域商品计量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公正服务站的组织建立、开展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量公正服务站是指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组织建立,在乡、村社区流通领域提供公正计量数据的服务机构。计量公正服务站应聘请所在地农民参加计量公正服务工作。
  第四条 建立计量公正服务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于商品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计量公正
  服务站资质合格标志。
  第五条 计量公正服务站资质审核要求是:
  (一)计量检测设备经检定合格;
  (二)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需要;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人员;
  (四)制定了质量保证制度。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公正服务站资质合格标志,上报省局备案后,方可开展计量公正服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计量公正服务站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一)负责计量公正服务站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及定
  期维护;
  (二)负责计量器具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发证;
  (三)负责流动公正计量及解决计量纠纷和计量仲裁;
  (四)负责对计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处理。
  第八条 计量公正服务站为社会提供的计量数据可作为
  贸易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 计量公正服务站应将服务承诺、管理制度、工
  作程序、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便于社会监督。
  第十条 计量公正服务站伪造计量数据,出具不公正检
  测报告,经查实后,由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消计量公正服务站资质合格标志,吊销有关操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依据计量法规定给与处罚。
  第十一条 计量公正服务站应定期向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计量公正服务站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计量公正服务站资质合格标志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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