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工商发[2008]179号
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我省秋粮收购在即,为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维护粮食购销市场秩序,顺畅粮食销售渠道,确保农民增产增收,现就做好秋粮购销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秋粮购销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秋粮销售问题是农民最迫切、最关心的问题。粮食购销市场的稳定,关系到全省粮食生产的稳定,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稳定,关系到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农民增收的大问题。做好秋粮购销工作,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秋粮顺畅销售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的职责;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四个统一",支持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工作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各级工商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牢固树立服务全省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增强服务"三农"工作的责任感,努力维护全省秋粮购销市场秩序。
二、强化做好秋粮购销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工商局要把粮食市场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搞活粮食市场的有关要求和各项支农惠农措施,本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稳定粮食市场秩序,有利农民增收的总体要求,规范粮食收购市场,放开搞活粮食销售市场,促进粮食流通。要明确任务、明确职责、明确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不折不扣抓落实。要结合实际,开展秋粮购销市场调查研究工作,把握粮食市场基本发展规律,及时了解农民卖粮和粮食市场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支持服务秋粮销售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出成效。
三、培育发展粮食购销市场主体,不断扩大粮食收购渠道。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有利条件,加大支持服务力度,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提供快捷服务,简化注册登记和办理变更登记程序;对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可以直接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对农村养殖户在本乡镇范围内收购自用粮食,无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对跨地区收购管理品种粮食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以上工商局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四、培育发展粮食经纪组织,积极促进粮食流通。积极指导具备相应条件的农民从事粮食经纪行业,为他们提供快捷的市场准入通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允许部分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粮食经纪活动,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粮食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给予相应登记。支持并引导粮农设立粮食经纪合伙企业、经纪合作社、经纪公司等组织,开展跨地区粮食销售,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粮食品牌,扩大优质粮食市场辐射范围。做好粮食经纪合同帮扶工作,指导农村经纪人依法签订履行合同,帮助解决粮食经纪中发生的合同纠纷。积极支持、引导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搞活粮食批发零售市场,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确保粮食流通。
五、加强粮食购销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粮食购销市场秩序。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及时查处无证照粮食收购者非法收购粮食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者利用压等压价等手段坑骗农民的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加强陈化粮监管,严厉查处倒卖和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违法行为,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扰乱正常粮食购销市场秩序。要加强粮食零售市场的监管,严把粮食上市质量关,严厉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六、依法实施监管,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在市场执法检查中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准上路拦车检查。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只查验是否有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营业执照,不得罚款,更不能以罚代管。不得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阻碍正常粮食流通。凡发现工商监管人员以罚代管、设卡刁难、上路拦车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粮食市场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