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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廉政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0 生效日期: 2008-10-10
发布部门: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
发布文号:
局机关各处室,监察专员,省安科中心: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监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监管系统内部廉政监督检查的措施和办法,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纪委要求,驻局监察室参照外省(市)有关作法,并广泛征求各处室和市(地)安监局意见,经党组讨论审订,制定此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廉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特别是监管执法工作的廉政监督,督促安全监管人员廉洁自律、依法从政,使廉政监督贯彻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各环节中,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纪委、监察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监督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违纪必追究的原则;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关口前移、超前防范,重点强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安全生产"九条纪律"、安全生产督查"六条禁令"和省局"十不准"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廉洁从政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廉政监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监管执法工作与廉政监督工作同时抓,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在各项工作和执法活动中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 廉政监督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监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工作进行廉政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设立由纪检组长任组长、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的廉政监督小组(无派驻机构由副局长兼任),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执法监察的廉政监督工作,指导下级安监部门的廉政建设,受理企业和个人举报。
  第七条 各处(科、室)负责人为处(科、室)廉政监督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及战线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业务工作的日常廉政监督。对业务工作的重要环节,随时了解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向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反映情况。
  第八条 现场执法至少应有两名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时,应指定廉政监督员负责执法活动的廉政监督。
  第九条 各级廉政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廉政监督职责,把廉政监督检查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第三章 廉政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十条 廉政监督包括下列重点工作内容:
  (一)现场执法人员遵守国家安监总局党组"九条纪律"、"六条禁令"和省局"十不准"规定情况;
  (二)执法人员监管执法程序、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四)受理、审查、办理安全许可证及其他审核发证工作;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中介机构资质认定、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参与查处事故举报、联合执法、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等工作;
  以上工作中,安全监管人员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四章 廉政监督检查和程序
  第十一条 现场执法应严格执行廉政监督反馈制度和行政监察、廉政监督配套执法制度,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在告知被监管单位执法内容的同时,必须出示廉政承诺书,讲明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一个执法周期结束后,廉政监督员在汇报执法情况的同时,汇报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许可、中介机构等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廉政监督跟踪反馈制度,对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实行跟踪监督,最后由廉政监督负责人签字。《廉政监督跟踪反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审批单位和监察室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级廉政监督小组应当定期不定期深入被监管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项测评、问卷调查、个别谈话、明察暗访等形式,了解和掌握监管单位、执法人员行政审批、现场执法工作情况,对执法人员遵守廉政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每季度向上级纪检部门上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廉政监督小组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严格实行项目受理报告制度。承担行政许可任务的机关处(科)室,每月在上报行政许可项目受理情况同时,抄送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备查。
  第十五条 各级廉政监督小组必须参与有关行政许可、重大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研究和制定。重点把握有关廉洁措施与行政制度同时研究、同时安排、同时实施,保证各项廉政规定贯彻到行政制度设计和工作安排中,防止在有关程序和执行方面留下滋生腐败的漏洞。
  第十六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和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对有关受理、审查、审批进度和办理时限实施电子监察。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党组成员党风廉政检查指导制度,局党组成员结合安全监管分管的工作每年安排1至2次专项廉政检查,全面了解安全监管中的廉政情况,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第十八条 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工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在机关办公区明显的位置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明确专门受理人员,随时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重视发挥从社会各界聘请的廉政监督员作用,收集掌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对廉政监督员反映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五章 廉政自律廉政监督
  第二十条 对廉政监督和信访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分类处理,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核查、追究或者移送。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改进要求。被谈话人员对组织的询问应当做出说明或检查。诫勉谈话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存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二条 发现涉及违纪问题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进行初核和调查处理。经核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应当及时做出结论,予以澄清;构成违纪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严肃党的纪律,发现违反廉政规定的,必须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第二十四条 廉政监督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因监督不力,管理不善,致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内工作人员屡次发生腐败问题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安全监管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廉政承诺书
  为强化政风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干部职工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树立安全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依法从业、按律执纪、执法为民。
  二、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执法"九条纪律"、安全生产督查"六条禁令"和省局"十不准"规定。
  三、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决不利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等职务之便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中谋取私利,进行权钱、权色交易。
  四、熟悉掌握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工作、工作标准、作业规程、岗位规范和权限,认真履行好本级职责。
  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从业准则,做到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在受理、审查、审批相关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决不发生损害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利益的行为。
  以上条款,如有违诺,愿意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诚恳接受广大干部职工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
  承诺人(签字):
附件:黑龙江省廉政监督跟踪反馈表(略)
附件:黑龙江省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备案备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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