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广府办函[2008]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国务院重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08)155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全市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条例》的宣传、学习和业务培训
自199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市、县(区)加强了生猪屠宰管理,猪肉质量明显提高,但一些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制售病死肉、注水猪肉等现象时有发生,生猪屠宰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些疏漏和薄弱环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制定具体方案,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学习、培训活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让消费者了解《条例》主要精神,使其知法、受法、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特别要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提高依法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水平,为《条例》得以正确的贯彻提供保障。
二、组织做好生猪屠宰厂(场)综合监督检查和证(牌)换发工作
2008年8月1日—12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卫生、畜牧、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条例》、《环境保护法》、《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辖区内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一次综合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例》中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省、市设置规划的予以保留,对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要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对符合条件和规划予以保留的屠宰厂(场)应向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的排放申报登记。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在《条例》施行后130天内向市政府提出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更换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下简称证[牌])的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市政府予以换发证(牌)。新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分工协作,紧密配合,抓好屠宰行业监管和猪肉市场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责任,紧密配合,协同联动,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场),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畜牧食品部门负责生猪检疫、屠宰和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及兽药违禁药物的监测,依法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及《兽药管理条例》等违法违规案件。环保部门负责严格审定屠宰厂(场)废水排放达标,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并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猪肉进入市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要着眼于建立生猪屠宰长效监督机制,构建我市城区、县城区、乡镇等三个层次科学合理安全可行的生猪屠宰定点布局框架,促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和肉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