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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照明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3 生效日期: 2008-10-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市建设局及归口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绿色照明建设,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照明检查评比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城市照明检查评比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8]10号)文件要求,省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照明大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8年11月3日至20日(具体城市检查时间根据检查进度另行通知)
  二、检查方式
  采取省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到各城市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听取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城市照明工作汇报和自检自查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相关佐证材料;
  (三)抽检部分亮化路段的照明情况,实地考察城市道路照明的综合情况;
  (四)对受检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按《检查标准》进行打分;
  (五)检查组向受检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并交换意见。
  四、称号设置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本次评比分别设置黑龙江省城市照明达标单位、优秀单位和标兵单位。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这次检查工的顺利进行,省厅成立检查领导小组和专家检查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杨占报副组长:王旭成员:邵曙海、隋毅、董阿春
  专家组由省厅组织的相关专家组成。
  六、几点要求
  (一)各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城市照明大检查是全省举办的一次规模较大的活动,也是对各城市亮化成果的一次大检查,它对推进我省城市绿色照明的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都将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请各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并组织所属单位做好迎检准备。
  (二)抓好县(市)的照明检查。各县市的检查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地市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并将检查和评分情况于12月5日前报省建设厅,我厅将根据各地实际,有计划的对县市进行抽检。希望各地市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严格检查程序,使检查评比真正成为推动我省城市照明工作的有效举措。联系人: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隋毅
  联系电话:0451-53622842、13339318822传真:0451-84641548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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