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建函价[2008]61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精神,现对工程定额测定费停止征收后的有关事项做如下明确:
一、2008年8月31日以后的招标工程和直接发包工程,均不得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
二、2008年8月31日以前已中标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尚未实施收费的,可以补收。
三、2008年8月31日以后中标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已经实施收费的,应予退还。尚未实施收费,但在工程造价中已计取的,应在工程项目结算时,由发包方扣回该项费用。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