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劳社险[2008]3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加快推进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7]40号)、《关于做好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7]92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交范围
由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档案资料等。
二、移交原则
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按照“政策公开透明、移交接收平稳、基金安全完整”的原则进行,确保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平稳、顺利移交。
三、移交方式
为了确保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维护参保人员利益,实现移交和接收的平稳过渡,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2007]40号和苏劳社[2007]92号文件规定,原有企业年金采取整体移交方式。
四、实施步骤
(一)清理核对账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数、人数、资金总额、个人账户情况、基金资产形态、盈亏情况等资料全部进行理清,核对有关账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记清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二)企业职工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各参保单位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将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基本信息、缴费情况及收益明细等经单位和职工个人签字确认。
(三)选择管理机构。结合我市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实际,原有企业年金采取整体移交方式,受托人确定为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确定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为光大银行。
(四)签订移交合同。有移交任务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代理委托人,代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原有企业年金的单位与确定的受托机构签订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当地整体移交所含户数、账户数、资金额、资金存在形态以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整体移交的过渡期等。
参与我省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工作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履行承诺,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和基金管理规定,不得拒绝接受选择和增设附加条件。
(五)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和确认。受托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委托合同后,由受托机构将委托合同及受托机构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所签订的基金管理合同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取得《XX受托人XX市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计划确认函》,领取计划登记号。受托机构应当自取得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送达各有移交任务的单位。
(六)先移交,后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原有企业年金在签订整体移交委托合同后,由受托机构负责与各移交企业联系,帮助各企业制订企业年金方案。
各企业应当自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企业年金方案的修订,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方案报备手续。企业在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复函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再由受托机构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手续。
整体移交的过渡期原则上自企业年金过渡计划成立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有特殊情况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参与移交企业不得中途退出企业年金过渡计划,过渡期满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终止,企业可继续选择现企业年金管理组合,也可另行选择其他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另行选择管理机构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满前2个月内书面通知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不得拒绝。过渡期满后,企业仍不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将由整体移交时承接的组合运营管理。
对因企业关闭破产、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出现的不再由企业缴费的保留账户,在过渡期内,可将其基金财产一并转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由受托机构统一管理运营。其中,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账户余额。过渡期满后,受托机构应当继续管理运营保留账户的基金财产,直至其有条件转移或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待遇完毕。
五、进度安排
各地要认真做好移交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主动配合做好移交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工作。并负责指导这些企业按劳动保障部20、23号令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有关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的要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受理批复企业年金方案的重新报备。
(一)10月底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资产、账目的清理工作,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记清个人账户;在此基础上,通知相关企业,完成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情况由各参保企业交职工确认工作。
(二)11月底前,完成与确定的整体移交受托机构整体移交委托合同的签订和基金管理合同报省劳动保障厅的备案、确认。
(三)12月底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账目的移交工作,上报移交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2007]40号文件对移交工作的领导及分工要求,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紧密配合、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二)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涉及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企业和职工的配合,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原有企业年金平稳移交。
(三)在移交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如有特殊问题,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