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牧财[2008]193号
各市(地)、县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为促进奶牛、生猪规模化养殖,实现我省千万吨奶、五千万头生猪的战略目标,省级财政对奶牛、生猪规模化养殖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贴息资金使用对象和标准
1.贴息对象:奶牛、生猪规模养殖场(户),自建奶牛、生猪养殖基地的龙头企业,达到规模的标准为奶牛存栏在1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
2.贴息标准:按贷款发生额年7%予以贴息,贷款利率低于7%的,按实际利率贴息。
3.贴息起止时间: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范围为2008年7月1日起至申报之日发生的贷款。
二、贴息资金的申报
(一)材料要求
1.规模养殖场(户)、龙头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及担保(抵押)书(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2.规模养殖场(户)、龙头企业银行贷款凭证、缴息单据,以及贷款业务发生时的银行对账单(装订成册原始凭证及相关复印件)。
3.养殖场(户)、养殖基地所在地的县、乡镇政府或畜牧部门出具的达到奶牛存栏100头、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养殖的文字证明材料。
(二)申报程序
各市(地)、县(市)畜牧局组织本辖区内的养殖场(户)、养殖基地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畜牧局共同负责对养殖场(户)的贷款手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
(三)申报时间:2008年11月28、29日,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集中受理审核。
(四)材料报送地点:省财税干部培训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理大街303号)。
三、相关要求
1.建立公示制度。各市(地)、县(市)财政、畜牧部门对所辖地区奶牛、生猪规模化养殖贷款情况、贴息额度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各市(地)、县(市)财政、畜牧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贷款相关资料,加强对贷款贴息项目的管理。如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等问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黑龙江省财政厅农业处董丽电话:0451-53641511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计财处袁亮电话:0451-82625862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