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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财物审批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4 生效日期: 2008-12-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余府办发[2008]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财物的审批权限,保障市政府决策的公开、公正和民主,增加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决策效率,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2008年11月2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下列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分别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一)使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财政预备费;
  (二)500万元以下由市财政投资和投资方垫资(含银行贷款、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市担保中心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单笔信用担保业务;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处)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营性国有资产的;
  (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处)置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非经营性房地产或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其他非经营性资产的;
  (六)三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万元以下及年利税500万元以下,下同)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
  (七)转让三类企业的国有股权致使不再拥有国有控股地位的;
  (八)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或融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九)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在增资扩股中放弃50%以下国有股认股权的;
  (十)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负责人薪酬。
  二、下列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分别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批:
  (一)使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财政预备费;
  (二)50亩以下经营性用地或300亩以下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由市财政投资和投资方垫资(含银行贷款、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市担保中心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单笔信用担保业务;
  (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处)置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营性国有资产的;
  (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处)置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下非经营性房地产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其他非经营性资产的;
  (七)二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及年利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下同)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
  (八)转让二类企业的国有股权致使不再拥有国有控股地位的;
  (九)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融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十)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在增资扩股中放弃50%以上或全部放弃国有股认股权的;
  (十一)调整已出让土地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
  (十二)城市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重点建设工程、大型公用设施建设规划方案或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红线。
  三、下列重大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一)使用100万元以上的财政预备费;
  (二)50亩以上经营性用地或300亩以上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100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投资和投资方垫资(含银行贷款、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市担保中心5000万元以上的单笔信用担保业务;
  (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处)置1000万元以上经营性国有资产的;
  (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处)置2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房地产或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经营性资产的;
  (七)一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1亿元以上及年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下同)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
  (八)转让一类企业的全部国有股权或者部分国有股权致使不再拥有国有控股地位的;
  (九)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融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十)制定或调整煤气初装费、煤气价格、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公交票价等;
  (十一)市、县(区)、乡(镇)土地、矿产资源总体利用规划修编与调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国土资源重大工作、专项行动;
  (十二)调整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的。
  四、提交市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市长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广泛听取各会办部门的意见,充分讨论和酝酿,形成有明确倾向性的协办、拟办意见。
  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议题,须先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调研和协调,形成统一、明确的拟办意见(附各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报审。
  六、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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