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8]170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个人负担,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市内四区城镇职工(含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参保人员年度内第三次以上(含三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二、参保人员办理家庭病床治疗的,年度内第一次建床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建床起付标准为200元,第三次以上(含三次)建床起付标准为100元。参保人员建床次数与住院次数分别计算。
三、70岁以上老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