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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8]174号
各有关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减轻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用药患者的个人负担,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决定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费用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肾(肝)移植术后第一年,使用抗排斥药在3.4万元以内的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4%;使用抗排斥药在3.4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使用抗排斥药在4.4万元以上5.4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使用抗排斥药在5.4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使用抗排斥药超过7.4万元以上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肾(肝)移植术后第二年,使用抗排斥药在2.3万元以内的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4%;使用抗排斥药在2.3万元以上3.3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使用抗排斥药在3.3万元以上4.3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使用抗排斥药在4.3万元以上6.3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使用抗排斥药超过6.3万元以上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肾(肝)移植定点医院负责制定使用抗排斥药患者的治疗方案,由定点医院开具用药处方,持IC卡、治疗方案及双联处方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结算。未按规定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劳发[2003]6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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