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劳社发[2008]52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商业银行,市直各委办局、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部队在沈企业及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简称《工资手册》)是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到银行支取工资性现金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为加强用人单位《工资手册》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规定,现就核发我市2009年《工资手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手册》统一使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发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实行统一管理。
二、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且在沈阳市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用人单位,均属核发《工资手册》范围。
三、用人单位应当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手册》,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
《工资手册》作为用人单位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的凭证,用人单位不论采取何种工资支付形式,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在核准的《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
四、列入《工资手册》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工资手册》的审核、签发、监督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区两级分类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中央、部队在沈企业;
2.市各委办局、行业管理办所属企业;
3.市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及其下属企业;
4.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5.在沈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6.上述企业与港澳台或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7.港澳台或外商独立投资经营的企业。
8.其他
(二)区、县(市)、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区、县(市)、开发区所属的国有、集体企业;
2.驻区的民营企业;
3.驻区的私营企业;
4.驻区的外地驻沈企业或分支机构(包括港澳台或外商独立投资经营企业的驻沈分支机构);
5.经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6.上述企业与港澳台或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三)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企业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资手册》。
六、《工资手册》中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下列方法核定:
1.公有制投资为主体,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依据企业效益提取的工资总量内,自主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依据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
新办企业,根据我市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2.中央在沈及部队在沈单位需持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文件;企业将上述工资总额计划分解到下属分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外地驻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下达前,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度上级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80%的数额核入《工资手册》,待其上级部门下达计划后再予调整。
3.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依据上述核定办法,用人单位将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如实填入《工资手册》中,按隶属关系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签章后,方可持《工资手册》到其开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提取工资性现金。在执行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中,遇有合理调整因素,可按上述核定办法随时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予以调整。
七、核发《工资手册》,企业应提供下列凭证:
1.换发下年度《工资手册》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上年度《工资手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职工来源手续(包括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或职工录用名册等);下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2.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表》、《地税税务登记表》;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港澳台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行政机关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或《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通知书》;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职工来源手续(包括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或职工录用名册等);下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3.企业分户、并户凭上述手续和原《工资手册》办理。
八、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核发《工资手册》,或已核发《工资手册》未使用《工资手册》支取工资的,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工资手册》核发时间和有关要求。
(一)核发时间
核发2009年《工资手册》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月31日。超过全市统一核发时间,每周星期四全天办理。
(二)有关要求
1.《工资手册》实行免费核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文件规定,各部门换发《工资手册》工作中不准收费或便向搭车收费。
2.《工资手册》年度内使用有效。对于企业或社会组织要求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手册》的申请,不予批准。
《工资手册》丢失,经企业、社会组织开户银行核实并出具已发工资总额证明后,按原签发程序办理补发手续。
3.企业办理《工资手册》其工商注册地与税务登记地不一致时,以地方税务登记地为准。
十、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继续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工资总额审核专用章》。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