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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认定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3 生效日期: 2008-12-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成房发[2008]171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屋拆迁管理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有关“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范围由各市(州)认定公布”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61号)关于“居民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定,为支持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认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范围内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购房人,需要改善型购房证明的,可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提出申请,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购房证明。
  二、购房人所购房屋为普通自住房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属于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
  (一)原登记房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二)原登记住房因地震造成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的;
  (三)原登记住房属于危旧房屋且已纳入拆迁改造计划的。
  三、购房人申请办理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购房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载明原住房和拟购住房情况的书面申请;
  (二)原登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原房在五城区以外的,提交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原房在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根据登记住房面积、家庭人口等情况直接认定;
  (三)原登记住房因地震造成房屋垮塌的,需提交原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原登记住房因地震造成受损有安全隐患的,需提交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四)原登记住房属于危旧房屋且已纳入拆迁改造计划,原房在五城区以外的,提交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原房在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根据拆迁改造计划直接认定。
  四、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应当健全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明示办事程序,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西华门街32号)二楼开辟绿色通道,免费办理。
  五、各郊区(市)县房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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