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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公布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5 生效日期: 2008-12-05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函[2008]3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公布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的通知》(川办函〔2008〕23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现就我市定期公布捐赠资金收支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接收捐赠资金的收支情况均属于定期公布、公示范围。
    二、公布、公示捐赠资金收支情况要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公布、公示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三、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参与,多方共同接收的捐赠资金,其收支情况由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公布、公示;经市、区(市)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下属的社会团体接收的捐赠资金,其收支情况由市、区(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公布、公示或督促其公布、公示(红十字会、慈善会、教育基金会自行单独公布、公示)。
    四、为全面反映捐赠资金来源、去向,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全面公布、公示接收捐赠资金的具体收支明细情况,并逐笔列示,不作汇总和中间转拨环节的扣除。
    五、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捐赠资金收入与支出应当匹配对应,不能匹配对应的,在“××××(单位)救灾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见附件)的“安排方式”栏中填列“统筹用于抗震救灾”;以社会募集箱形式接收的捐赠资金,在统计表的“捐赠来源”栏中填列“公共募集”。
    六、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意见》(成委办发电〔2008〕4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将《意见》下发前的捐赠资金余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红十字会或慈善会的,在统计表的“安排方式”栏中填列“转缴”;《意见》下发后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接收的捐赠资金,在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红十字会或慈善会后再由其转拨的定向捐赠资金,在统计表的“捐赠来源”栏中按初始捐赠人填列。
    七、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公布、公示工作,务必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截至2008年11月30日前接收的捐赠资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示;不具备条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示的,要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公示。并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每周一对接收捐赠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更新,特殊情况下及时更新。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公布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的通知》(川办函〔2008〕23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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