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超导材料制备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9 生效日期: 2008-12-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陕发改高技[2008]2013号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超导材料制备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复函》(发改办高技(2008)2636号)批准了你单位承担的超导材料制备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为了加快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围绕提高我国超导材料的产业化水平、扩大应用范围的需求,开展低温超导线材的工程化制备技术、性能测试技术和装备等方面的研究,提高超导材料的稳定性和均匀性,促进超导材料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未来3年,应突破高性能、低成本大型工程用NbTi线材和Nb3Sn线材工程化制备等核心技术,研发出5—6项超导材料制备新工艺,申请专利15项以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现有基础上,建设超导材料工程化设计和加工模拟、低温超导材料工程化制备、超导材料专用设备研发等技术研发平台及相应的性能测试和检测平台。项目主要建设地点为西安市,建设期2年。
  三、项目列入国家投资补助计划,新增总投资5595万元,其中国家安排投资1500万元,主要用于相关研发设施的建设。
  四、该国家工程实验室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应紧密围绕推进新材料产业的发展需要,提高超导材料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完成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课题,开展相关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凝聚、培养产业急需的技术创新人才。通过建立促进国家工程实验室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促使实验室更好地为国家和行业服务。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相关建设条件,尽快完成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
  六、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监理制和招投标制,应严格按照招标内容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并在确定的建设期内实现建设目标。按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我委。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