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教监[2008]1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民办高校,有关公办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经研究,定于2009年2月中旬组织对全省民办学校进行收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9年2月16日至2月20日
二、检查时限
2008年春季开学以来收费情况(特殊情况可追溯到往年)
三、检查内容
1.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是否经过批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是否经过备案。
2.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是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主管部门申领专门收费票据。
3.是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明令禁止的教育收费项目。招生简章中是否明示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对贫困生的减免、救助办法。
4.代办费是否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对代办项目收费是否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5.收费是否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是否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跨学年预收。
6.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终止学业,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应退费。
四、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查看有关账册、票据、资料等,查询收费公示,暗访学生及其家长等方式。
五、组织形式
此次检查按照民办学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2所民办本科高校、8所普通本科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和21所民办高职高专学校,由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牵头,抽调有关高校纪检、审计、财务人员负责检查。在2008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已检查过的学校不再重复检查。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开展收费检查。
六、省检查组具体分工
第一检查组由省政府纠风办牵头,福州大学、福建中医学院组成,负责检查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第二检查组由省物价局牵头,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组成,负责检查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福州大学致诚学院、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福州英华职业学院、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检查组由省教育厅牵头,集美大学、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组成,负责检查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检查组由省教育厅牵头,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组成,负责检查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检查组由省教育厅牵头,华侨大学、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组成,负责检查仰恩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泉州理工职业学院、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
第六检查组由省教育厅牵头,泉州师范学院、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组成,负责检查闽南理工学院、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检查组由省教育厅牵头,漳州师范学院、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武夷学院组成,负责检查漳州天福茶职业技术学院、漳州吉马印刷职业技术学院、武夷山职业学院。
七、其他事项
1.牵头单位应选派处级干部带队,负责组织领导和联系协调工作;参加检查组的相关公办高校应选派1位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省检查组。请各参检单位将参加检查组人员名单、性别、职务、联系办法等于2009年1月7日前报省教育厅监察室。传真电话:0591-87853491,联系人:石少龙,林华。
2.根据2008年12月《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教监[2008]1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查的基础上,抽调纪检监察、财务、职教、基教等部门人员,纠风、物价部门予以配合,组成若干检查组,对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进行普查。全省民办学校检查面要达到100%。检查人员要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民办学校了解有关情况,善于查找问题,敢于提出意见,督促民办学校抓好整改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
3.省检查组和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此次检查情况于2009年2月25日前书面报教育厅监察室。对于构成违纪违规的行为应在书面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物价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