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商[2008]504号
福州市煤气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08]497号)规定,根据目前国际油价和国内市场替代燃料价格变动情况,经研究,现对城市燃气公司销售印尼合同气源管道天然气试行销售价格通知如下:
非居民用气中准价格为3.50元/立方米,允许上下浮动20%(即4.20-2.80元/立方米之间),城市燃气公司可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本通知自印尼合同气源供气之日起执行。过渡气源试行价格以及居民用气试行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