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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994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19 生效日期: 1994-12-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各有关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4〕86号《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一九九四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1994年度检查登记工作 即将开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登记范围: 
  1.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2.依照《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设置国家股权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 
  3.1993年办理了年度检查登记或1994年办理了开办登记的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表及其填表说明另发。 
  三、年度检查中有关国有资产价值指标,主要应根据企业1994年度会计决 算报表数据填列,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满足不了的,还应根据有关帐簿资料填列。1994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国有资产总额增减变动超过上次产权登记数额20 %的,在办理年度检查登记的同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并提交变动当期的会计报 表及其有关文件、资料(如《资金核实批复表》等)。 
  四、申报年度检查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1994年度会计决算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1994年度国有 资产存量报表; 
  3.上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五、经市政府批准授权,已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手续的企业集团(总公司 ),作为一户进行年检登记。集团(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组织、 汇总和总结等一系列产权登记工作。 
  六、1994年度检查登记工作自1995年1月15日开始,4月30日结 束。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属各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将总结、汇总表及软盘 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七、各部门应认真负责地做好一年一度的年检登记工作,对所属企业、单位, 要认真审核其申报占用的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和国有资产总 额的真实性,要结合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检查重点,切实 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执行中遇有新情况应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产权登 记及其年度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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