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8]328号
天津市铁路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货物运价的函》收悉。为适应地方铁路货运市场的需求变化,增强企业经营自主能力,根据国家改革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改革天津地方铁路货物运价形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天津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批准的现行运价率为中准价格,上浮35%,下浮不限。由你公司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具体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你公司应在营业场所向社会和货主公示运价号、运价率及浮动幅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原《关于调整天津市地方铁路运价的复函》(津价工[1997]236号)文件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天津市铁路集团货物中准运价率表
单位:元/吨
运价号 |
50公里内中准运价率 |
1 |
4.40 |
2 |
5.20 |
3 |
6.00 |
4 |
7.00 |
5 |
9.80 |
6 |
11.00 |
7 |
5.90 |
说明:1.运价率以元为单位,重量以吨为计量单位。
2.计价里程为50公里,超过50公里的运营路段在不超过规定的运价率基础上可与货主协商议定。
3.表中运价率为中准价格,可上浮35%,下浮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