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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地方铁路货物运价定价形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6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8]328号
天津市铁路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货物运价的函》收悉。为适应地方铁路货运市场的需求变化,增强企业经营自主能力,根据国家改革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改革天津地方铁路货物运价形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天津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批准的现行运价率为中准价格,上浮35%,下浮不限。由你公司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具体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你公司应在营业场所向社会和货主公示运价号、运价率及浮动幅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原《关于调整天津市地方铁路运价的复函》(津价工[1997]236号)文件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天津市铁路集团货物中准运价率表
    单位:元/吨
运价号
50公里内中准运价率
1
4.40
2
5.20
3
6.00
4
7.00
5
9.80
6
11.00
7
5.90

    说明:1.运价率以元为单位,重量以吨为计量单位。
    2.计价里程为50公里,超过50公里的运营路段在不超过规定的运价率基础上可与货主协商议定。
    3.表中运价率为中准价格,可上浮35%,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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