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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5 生效日期: 2008-12-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安委办[2008]58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08]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联合执法,坚决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同时,各地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完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妥善处置烟花爆竹生产原料和有药半成品。
  二、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凡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从省备案的供货企业采购,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三、各地要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春节将至,我省的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即将开始,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排查治理隐患。严格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条件及其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查,合理布点,防止出现集中、连片和在居民住宅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8年11月中旬以来,广东湖南山东三省接连发生3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伤亡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10人受伤。目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有所抬头,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了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认识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有关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这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落实基层监管责任,强化排查技术手段,持续全面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履行职责,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力度,务求实效。公安部门应加强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坚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的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和经营摊位,要坚决依法取缔;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和产品质量监管。
  各地区要重点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打非”领导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落实乡(镇)政府做好经常性组织排查工作,对重点村实行专人包村监督,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确保“打非”工作落实到实处。
  各地区特别是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积极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给予财政支持,为基层执法部门配备远距离炸药检测仪等“打非”装备,强化技术手段,确保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三、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原料和产品的经营管理,堵塞非法烟花爆竹购销渠道
  各地区要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及其主要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彻底铲除滋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土壤。凡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必须追根溯源,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主要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发现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主要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中,尤其要将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上下游经济链条为重点内容。要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原材料的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要求,将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的真实情况作为对氯酸钾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从严处罚未按要求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以及违规销售氯酸钾和未按要求建立氯酸钾流向登记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消除合法企业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提供生存空间的现象。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区特别是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积极做好有关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禁未成年人参与生产烟花爆竹活动。
  重点地区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态势,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认真做好“打非”工作的同时,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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