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本市医疗机构元旦、春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5 生效日期: 2008-12-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医疗卫生工作,现将本市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要求执行。即:元旦:1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1月3日为公休日。1月4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1月4日上班。春节:1月25日至31日放假,共7天。其中,1月25日(农历除夕)、1月26日、1月27日为法定节假日,1月31日照常公休;1月25日公休日调至1月28日,1月24日、2月1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月29日、1月30日。1月24日、2月1日上班。
  二、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急诊正常开放。要切实加强急诊室、病区、手术室的医疗技术力量,严格医务人员尤其是主要业务科室医务人员的外出管理,注意避免医疗骨干同时大量外出,做好应急医疗梯队安排,加强急诊医护人员的交接班工作,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要确保在本院配置连续输液的病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输液治疗。
  各单位要制定、完善节日期间就诊病人骤增的应急处理预案、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等,加强各项预案的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请各单位做好相关安民告示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