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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海洋渔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3 生效日期: 2008-12-23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明电[2008]196号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海洋渔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海洋渔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当前,我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类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较大事故、死亡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3项主要控制指标明显上升。进入12月份以来,仅9天内就发生了3起渔船翻沉较大事故,造成23人死亡、失踪,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指示精神,坚决遏制事故高发势头,全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省政府决定开展全省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按照构建"平安渔业"的工作目标,结合我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实际,在省政府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渔业、海事、交通、公安、边防、工商、国防科工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以全面加强渔船生产作业和航行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为中心的全省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进一步促进渔业企业和渔船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综合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努力实现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工作内容
  以海洋渔业企业和渔船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原则,以渔业安全生产法规为依据,以渔船依法依规实施生产作业为主线,全面、深入地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一)全力开展清理、取缔"三无"渔船行动。各级政府及其渔业、工商、国防科工等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规定,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坚决依法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商部门要查处造船企业造船资质,国防科工部门要从造船环节入手,查处非法造船活动,渔业、交通、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引导,强化执法措施手段,逐级、逐人落实监管责任,逐船、逐户宣传并明确清理、取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抗拒清理、取缔的行为,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集中进行综合治理,对暴力抗法和严重干扰执法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清理、取缔工作和监管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落实安全问责制。
  (二)加强渔船安全适航安全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要逐港、逐船检查各类渔业船舶依法登记、检验情况,作业许可、船员依法接受安全培训情况,持证上岗及保险、渔船救生、消防、通信、导航设备情况,号灯号型按规定配备与设置、船舶应急部署岗位责任、船名船号规范刷写情况,督促企业和船东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逐一严肃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对不适航船舶一律禁止出港,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令其停航、改航和停止作业等,确保出航作业渔船具备安全适航条件。
  (三)加强渔船安全作业与航行安全监管。积极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逐村、逐户、逐港、逐船检查渔船遵守船舶使用性质、用途和作业航区及风级、配载等各项规定情况。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转港渔船和渔船编队动态情况,逐一登记造册,落实跟踪监管措施。要严厉打击与查处越界捕捞违法行为,采取在港口和海上相结合的执法方式,监督检查渔船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特定水域通航的强行报告制度和船舶定线制度,自觉遵守航线安全管理规定情况。对违反渔船安全作业与航行规定的行为,各级渔业和交通、海事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权限依法严肃查处。交通、海事部门要强化运输船舶航行安全监管,密切关注商船通航动向,及时、准确发现与确定肇事船舶,并依法查处和落实赔偿,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港口安全监管。对渔港、船舶自然停泊码头(停泊点)安全基础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凡不符合消防、通信、救助安全标准规定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监管机构要跟踪监督落实,对重点隐患要挂牌督办。对未经农业部批准公布的各类渔船停泊码头,各渔业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进行全面调查清理,严格安全准入,对私挖乱建不具备渔港安全设施保障条件的码头,要坚决采取停产关闭强制措施;对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的码头,要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基础设施,落实经营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渔船进出港和停泊安全;对地方渔船码头因规划、建设管理不善导致渔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渔业、海事、交通部门要在强化职责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共同加强对各类港口、船舶的监管。
  (五)强化渔船抢险救助工作。各渔业县(市、区)、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渔船抢险救助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将渔船应急报警、遇险自救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知识、方法宣传到每一条渔船、每一户渔民家庭、每一个渔民,使广大渔民准确掌握应急报警和遇险自救知识技能,积极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降低事故伤亡与损失程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渔船安全通信检查,落实法定通信设备配备,规范应急报警通信方式,严肃查处和消除私设频点、乱用频道行为。要强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渔户之间及渔港、渔船至始至终的气象传递机制,规范各环节工作内容方式,落实各级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加强渔业系统抢险救助体系建设,落实各级应急预案管理,强化渔政执法船搜救战勤备航和出航应急机制。加强渔业部门与交通、海事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以国家海上专业搜救机构为主体、渔业系统抢险救助力量积极配合的应急联动机制。
  (六)加强渔业安全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生产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政管理等机构,要在专项整治中认真检查和完善安全监管。要重点检查港口与船舶监管、渔船法定检验、渔船通信管理、渔业抢险救助及船员安全培训等项工作制度和监管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职责依法履行情况。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整改措施,逐级、逐人明确整改责任,健全落实安全问责和首查责任制度,强化事故报告管理,依法重拳打击和严肃查处隐瞒及谎报事故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与自查、整改阶段(2008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有关市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整治工作内容,全面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改工作。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有关市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改进展及效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有关重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和重点隐患整改进行挂牌督办。
  第二阶段:挂牌督办阶段(2009年1月1日至1月10日)。有关市在继续深入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抓好尚未落实和整改挂牌督办管理措施的制定及隐患排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有关市挂牌督办工作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专项督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有关市逐级进行总结验收。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有关市的检查验收,对全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省政府,对全省专项整治总体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成立省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海洋渔业厅牵头,辽宁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边防总队、省工商局、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有关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明确目标,加强保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科学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渔业、海事、交通、公安、边防、工商、国防科工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通力合作,紧紧围绕专项整治的工作中心,发挥各自行业优势,统一步骤,各有侧重,全面落实各项整治措施。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与联动机制,共同建立渔船安全监管综合保障体系。
  (三)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专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地加强组织协调,按照本方案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和各项整治措施,加强安全执法,监督安全隐患整改,促进本地区渔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迅速好转。
  (四)有关市政府要于2009年1月13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蔚海、高镇南,联系电话:0411-82893701、82890483(传真),电子邮箱:anquanhaishichu@sohu.com。
辽宁省海洋渔业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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