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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5 生效日期: 2008-08-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8]2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城市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城市整体形象,实现城市“洁化、绿化、亮化、序化”(以下简称“四化”)目标,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和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38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决定》(市委〔2007〕22号)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以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出让金收入5%筹集的城市管理资金的50%为来源,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管理。
  二、安排原则
  结合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经费的安排情况,按照“提升环境生活品质”以及“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安排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管专项资金”)。
  三、使用范围
  城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四化”及长效管理,具体包括:
  (一)城市管理设施改善与标准提高工程(包括市政设施改善工程、环卫设施升级改善工程、交通设施改造工程、截污纳管工程、城市亮灯工程及路灯更新改造工程等);
  (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清洁杭州行动等;
  (三)推进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的补贴;
  (四)城市管理危机处理及应急处置;
  (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及其他城市管理事项。
  四、预算管理
  城管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凡申请列入城管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在城管专项资金来源确定的额度内,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内容分别会同市城管办、市发改委、市建委等部门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计划。
  具体的城管专项资金计划由市城管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城管专项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项目和标准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由使用单位按管理权限报市城管办、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办理。
  用于城市管理的区配套资金及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由各区和相关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配套到位。不能落实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的,要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
  市财政局要逐步建立城市管理项目预算审核制度,以预算审核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前置条件。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五、资金使用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对拨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城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有年度结余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城管专项资金。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六、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
  (一)截留、挪用城管专项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城管专项资金;
  (三)擅自改变城管专项资金项目内容;
  (四)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或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五)虚列投资完成额;
  (六)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各类工程性建设项目,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基〔2000〕字364号)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预决算报审手续;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上报工作。
  对决算后应上缴的结余资金,各使用单位必须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缴财政部门。
  城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城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问效,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向市考评办、市发改委通报,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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