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8]169号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18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快递业务营业税政策的函》(辽邮管函[2008]6号)反映我省快递企业在缴纳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上存在的问题,有的快递企业没有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为规范我省快递行业税收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对快递业务的相关营业税政策规定,经调查并研究决定,对取得省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服务认定书》(样式见附件)并从事快递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快递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快递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