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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三无”船舶确保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稳定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7 生效日期: 2008-08-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明电[2008]1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规范水上交通秩序等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个时期以来,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三无”船舶的工作力度,规范海上及内河船舶航行秩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三无”船舶非法航行、作业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的重大不利因素。对此,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搞好综合治理,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载客、载货以及生产作业等违法行为,确保我省水上交通运输及渔业生产安全形势稳定。
  二、落实责任,通力协作,形成打击“三无”船舶的高压态势
  1.各级地方政府是打击“三无”船舶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在打击“三无”船舶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建立打击“三无”船舶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确保本地区水上安全形势稳定。
  2.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信息通报,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三无”船舶的情况,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
  3.各级海洋渔业部门要继续开展对“三无”渔船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三无”渔船的打击力度,严禁“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一旦发现,要立即坚决扣港并严肃处理。对擅自进行非法越境捕捞的“三无”渔船,一律予以没收并销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强对渔业修造船厂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三无”渔船生产源头。要加强对渔业港口检查和海上执法巡航检查,同时对越界捕捞的“三无”渔船组织开展专项活动。
  4.各级海事机构要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海上及内河水域的通航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三无”船舶,坚决禁止各类未经检验、登记的船舶航行、作业。
  5.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要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格履行船舶申请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审批程序,从源头上加强对“三无”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的管理力度。要加强水运市场管理,维护经营秩序,坚决制止非法营运。各港口企业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禁止“三无”船舶在港停靠。
    6.各级公安、边防、水利、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打击“三无”船舶的执法工作。
  三、突出重点,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打击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三无”船舶非法航行、作业的特点,明确打击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坚决严厉打击未经检验、登记的各类船舶非法航行、作业,坚决消除威胁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坚决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以及渔业船舶、农用船舶、自用船舶等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严厉打击“三无”渔业船舶非法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确保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坚决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以及非运输船舶非法载货和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等违规行为,净化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坚决严厉打击渔业船舶及渔业辅助船舶违规从事营业性水产运输活动,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提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鼓励广大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举报“三无”船舶,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让“三无”船舶无处藏身的高压态势,确保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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