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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9 生效日期: 2008-08-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危化[2008]171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化学工业区,有关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切实增强危险化学品的可控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56号令)等有关规定,在近年来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的基础上,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现状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通过安全现状评估,及时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工作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水平,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查找和消除隐患,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可控度。通过安全现状评估,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整改或停业整顿。
  (二)夯实基础,加快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安全现状评估,督促企业上报重大危险源数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采集和登记工作,加快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
  (三)健全制度,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相关制度,明确分工,建立市和区县两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管、有效监管。
  三、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评估阶段(8月~9月底)。
  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数量,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统筹协调,会同有关区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组织评价机构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导则》全面开展安全现状评估工作。评估时,对储存企业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隐患应逐项列出,分别报送市和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隐患特别严重,必须停业整顿并立即报送。
  评估经费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出资。
  第二阶段:督促整改阶段(9月~10月底)。
  根据安全现状评估结果,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存在隐患的企业应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对隐患特别严重,必须停业整顿的,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完毕后应书面报市或区县安监局,并进行复查确认。对经复查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单位要把本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完成评估工作。
  (二)规范评估,保证质量。为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本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现状评估工作委托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现状评估结论负责。
  (三)认真做好本次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工作的总结,于11月15日前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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