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鞍民发[2008]8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千山风景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社区工作助理的管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区工作要求,结合《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鞍政办发〔2005〕4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工作助理聘用、管理与考核等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工作助理的聘用
社区工作助理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一定条件、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1.社区工作助理实行聘用制。招聘和选用社区工作助理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聘方案和选用人员报市民政局备案。
2.社区工作助理的续聘工作由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3.对新聘用的社区工作助理,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按80%发放基础补贴。
4.对新聘用的社区工作助理,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招聘资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备案后,确定补贴和保险关系。
5.对续聘和新聘用的社区工作助理,由街道办事处与其签定《社区工作助理聘用合同书》,聘用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6.社区工作助理实行职数备案制。社区工作助理职数增减,由区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民政局申报,由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二、社区工作助理的聘用条件和职责
(一)社区工作助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须持有本区城镇户口;
3.新聘任的社区工作助理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具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获得国家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称者优先;
4.无其他固定收入。
(二)社区工作助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落实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城市基层政府受理和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组织居民参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法律、安全等进社区活动;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4.社区工作助理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社区工作助理的待遇
1.社区工作助理按照岗位有别、鼓励先进的原则,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补贴由基础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组成。
2.社区工作助理符合参保条件的,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与培训
1.社区工作助理在职期间,由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2.对社区工作助理要进行岗位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政策法规、社区基础理论与社区工作实务等,由各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由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工作助理档案,区民政部门建立社区工作助理台账。对社区工作助理自然情况和培训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五、建立考核制度
社区工作助理的考核由各区民政部门统一部署,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以两次评定的综合结果作为评定全年工作的依据。考核实行居民(代表)评议、街道办事处评议和社区工作助理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居民评议的比率占40%、街道办事处评议的比率占40%、社区工作助理互评的比率占20%。
社区工作助理的考核主要是对其在完成工作任务中的基本表现进行考核。具体内容有:
1.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2.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熟悉掌握情况,培训成绩,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情况。
3.对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居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精心,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4.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社区工作助理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无故连续缺勤10天或1年内累计无故缺勤20天的;以权谋私,违反法规政策的;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称职或连续2年内的4次考核中有2次为基本称职的。
六、奖励、解聘与解除关系
(一)奖励。社区工作助理经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应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二)解聘。社区工作助理发生下列问题之一者,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解聘。
1.经综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2.因本人行为不利于社区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职业道德,以权谋私的;
3.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改正的;
4.因本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存在其它不适合做社区工作的。
(三)解除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助理与其所在社区的关系自行解除,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自行终止。
1.辞职或解聘;
2.聘任期满没有被续聘;
3.所在社区撤消;
4.在职期间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
5.在职期间参加邪教组织;
6.在职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7.存在其它应予以终止关系的。
对被解聘、解除关系的社区工作助理,由区民政部门将相关资料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七、其他
1.各城区可依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参照此意见执行。
2.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民政局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