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8]28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仍按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科65元(其中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考试的笔试和口试各按1科计收)。
二、以上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5]197号)同时废止。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重新申报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2007]广函38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8]3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在组织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编辑记者考试每人30元,播音员、主持人考试每人4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