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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6 生效日期: 2008-08-26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湘财企[2008]37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现代物流业的引导作用,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7〕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新兴的复合型生产性服务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物流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物流专项资金的安排要符合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突出主要方向、注重效益、体现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具有公益(用)性和示范性的项目。
  第五条 物流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
  1.省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特别是综合性重点物流园区的物流建设项目;
  2.公益(用)性物流基础设施及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3.第三方物流企业及工业企业物流剥离外包示范性项目;
  4.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物流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要求与审查程序
  第七条 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年初根据物流发展规划发布项目申请指南,明确每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等具体申报事项。
  第八条 物流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3.按照现代物流工作重点联系企业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及经营情况。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物流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物流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他项目应提供项目计划书;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地方项目由各市州经委和财政局组织申报,各市州经委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中央在湘企业项目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的物流项目由省经委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经委下达资金。省属、中央在湘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其他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逐级下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当年专项资金必须于9月底之前全部下达。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收到的物流专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物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验收制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其他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季度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重点项目完成后,须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省经委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物流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物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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