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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6 生效日期: 2008-08-26
发布部门: 海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琼建设[2008]187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8]225号)文件精神,按照新修订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做好全省建筑工程抗震防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标准对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新标准的组织学习,宣贯培训等实施工作,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监管到位,确保建筑工程抗震质量。
  二、目前已完成设计的建设项目,在执行新标准时,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实施。一是已经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尚未通过施工图文件审查的,必须按照新标准修改设计;二是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还未开工的,鼓励按照新标准调整设计;三是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可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三、明确责任,切实把好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关。
  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各市县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新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做好工程抗震勘察和工程抗震设计。
  (二)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对不符合新标准工程抗震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予通过施工报建和验收备案许可,从源头上确保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三)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四)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阶段落实新标准的监管,确保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同时,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新标准指导各市县重点加强公共建筑和村镇民居的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监管,确保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五)各房地产企业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国家新标准进行房地产项目投资建设,严禁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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