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9 生效日期: 2008-10-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翔政[2008]98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翔安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翔安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精神,实施“两头在厦、中间在外”农业发展战略,规范厦门市翔安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参照《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厦府办〔2008〕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以及种子种苗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区政府予以授牌表彰,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措施。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厦门市翔安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农产品经营比重,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规模应分别达到下列标准:
  1.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额(含减免税)50万元以上或吸纳(转移)本区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
  2.专业市场,固定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3.种苗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五)依法经营,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
  第七条 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评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在吸纳和转移本区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和技术优势,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产业化经营表现突出的;
  (三)在保障本市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扶贫济困、奖教助学、敬老爱幼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或金融评信机构提供证明;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情况及不欠员工工资情况须由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税收情况证明须由区税务部门提供。
  企业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开户银行或金融评信机构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及不欠员工工资情况的有效证明;
  (六)企业税收情况证明;
  (七)企业获得品牌证书复印件;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镇(街)政府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
  (二)各镇(街)政府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行文向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及监测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一)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对各推荐上报企业进行复核;
  (二)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根据复核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领导小组审查;
  (三)审查结果在区、镇(街)公示栏上公示一周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审一次。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在监测期内,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现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有效期内,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名称的,其龙头企业资格由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报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翔安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