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8]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障社区专职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的基本权益,推动社工队伍职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全市和谐社区建设步伐,现就统一全市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的基本要求
1.明确专职社工的范围。专职社工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站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专职主任、副主任,聘用社工(含劳动、民政、计生、司法等部门在社区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他部门配备的非全职人员,以及社区辅警、卫生保洁人员等不在专职社工之列。
2.统筹确定专职社工人数。各区县要按照《意见》规定的社区专职社工配备标准和比例,在对各部门条口规定的专职社工进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合理地确定专职社工总数。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所需的经费,按原政策规定的来源和渠道进行安排,并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其中,由市相关部门拨付的专职社工人员经费,应通过区县、街镇财政统一拨付。
3.规范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的构成。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由工资收入、绩效收入两部分构成。工资收入应与社工自身学历、职称、职务和工作年限等挂钩;绩效收入应与实际工作成绩、社区群众满意度,以及工作考核情况等挂钩。工资收入在各地区之间应基本统一,绩效收入根据各地财力等实际情况,允许有一定差异。
4.建立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自然增长机制。各区县应按照《意见》要求,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相应的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的标准。2009年,全市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标准(含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从2010年起,全市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要严格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挂钩,并于每年的7月1日进行调整。
二、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标准
专职社工的工资补贴待遇包括工资收入和绩效收入两部分,其中,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职称工资;绩效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和津贴。同时,专职社工还享有现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意见》的有关要求,专职社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在2010年前执行到位。
2008年,全市专职社工工资收入的指导标准为:主任(含党组织专职书记、公共服务站站长)每月1350元―1500元;副主任(含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250元―1400元;社工1150元―1300元。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收入中各项类别的具体标准,同时,要适当提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的社工的工资水平;绩效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工资收入的50%,具体的种类与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其他相关事项
1.本意见适用于江南八区,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对于家属委员会的专职社工,由所在单位参照执行并落实有关资金。村改居社区的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2.为确保今年全市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有较大增长,各区县应尽快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于9月10日前,制定本地区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的提标方案,并一次性补发到位。
3.退养社区居委会正、副主任的待遇,应按照《意见》规定的“达到全市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进行测算,具体由各区县自行制定标准并同步实施。
4.本指导意见所涉及的开支标准和项目口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