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8]229号
无锡市太湖新城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无锡市贡湖水源周边环境治理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筹资方案的请示》(锡太投〔2008〕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关于无锡市贡湖水源周边环境治理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筹资计划。
二、本项目将采取委托代建的方式,市政府委托无锡市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你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在项目建设期内,以财政资金向项目投入资本金118064.9万元;在项目建成后,以财政资金向项目投资159933万元。同时,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投资额,确保你公司建设和偿债需要。
三、项目资本金将根据无锡市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你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资金拨付计划,安排财政资金经无锡市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划入你公司账户,还贷资金将在向银行还本付息前20个工作日以同样方式划入你公司在借款行的还贷账户。
四、本着降低筹资成本的原则,同意你公司利用本项目和公司自身资源及获得的政府投资支持,尽快完成债务融资。同意将未来8年无锡太湖新城中心区用地出让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设立专门帐户用于银行贷款的质押担保,并在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工程监理、加强财务管理等手段,降低建设投资、运营成本和财务费用。
六、你公司获得的上述政府性投资不抽回、不要求返还,建设期用于项目建设,还贷期用于偿还债务,严禁挪作他用。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