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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婴幼儿奶粉事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4 生效日期: 2008-09-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要求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免费医疗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所有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的婴幼儿一律实行免费诊治。各医疗机构要简化就诊和入院手续,按照卫生部《与食用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的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方案》的标准和推荐的治疗手段及时开展患病婴幼儿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就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免费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不得收取任何医疗费用,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病人,各医疗机构对救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记账,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机构垫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垫付。
  二、关于诊疗工作
  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需配备必要的设备,增加医务人员力量,确保就诊婴幼儿当天完成筛查,如需治疗,当天开始治疗,如有住院指征,当天收治入院。同时,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合理安排医疗资源,做到24小时开诊,确保患儿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各区县卫生局应及时做好辖区内二、三级医疗机构(包括托管医院)的有关协调安排工作。
  三、关于信息报送报送
  本市婴幼儿奶粉事件有关信息是卫生部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各区县卫生局和有关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传报工作,不得误报、漏报、迟报,对不按上述规定上报相关信息的单位,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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