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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4 生效日期: 2008-09-2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8]27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8〕45号)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的实施优势资源转换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摒弃“散、小、弱”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坚持统一规划,高起点、集约化、有规模、环保型、效益好的发展模式,以大企业带动大产业的发展,坚决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我市冶金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实现我市冶金工业可持续、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决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关闭、依法淘汰、依法监督。
  (二)坚持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划,将优势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大企业、大集团,按照市场运行机制整合小矿山,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坚持各负其责,限期整改的原则。各区(县)要有一名领导专职负责此项工作,负责辖区内冶金企业的清理整顿,确保按时完成关停淘汰落后冶金企业和产能的清理工作。
  (四)坚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检查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分工,建立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县)做好关停和淘汰落后冶金产能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整顿高炉、转炉、轧钢和焦化建设项目。
  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令第40号,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发布以前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高炉(没有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和煤气回收设施和以生铁块为终端产品以及容积在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专业铸铁管件高炉除外)、转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或者化铁炼钢的转炉)、轧钢(轧钢系统未做到钢坯热送,钢坯加热炉以天然气、重油、人工煤气、煤炭作为燃料加热,未采用高效蓄热加热炉工艺,以及复二重、横列式轧机)和焦化(土焦、改良焦以及炭化室高度低于4.3米、煤气和焦油资源未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或产能,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限期进行整改达标。
  对《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高炉、转炉、轧钢和焦化企业或产能(标准同上),一律于2008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要严查项目核准程序,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二)坚决依法取缔地条钢生产和销售。
  全面清理、依法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电力部门应立即停止供电,拆除相关供电设施。对依法取缔的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不得转移;对市场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进行清查,凡在市场中流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加强工程钢材采购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钢材采购和使用的监督,不采购、不使用地条钢建筑用材。一旦发现采购的钢材中夹杂有地条钢建筑用材,立即报告质监部门予以查处。
  (三)整顿电炉炼钢企业和项目。
  对《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除外)的,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不再扩能,只能通过技术改造发展深加工和特种钢材生产。
  对《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一律于2008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四)规范有色工业发展。
  对《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有色工业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于2010年底前一律关闭;属于限制类的,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行整改达标。
  对《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有色工业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一律于2008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要严查项目核准程序,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四、工作措施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清理整顿小冶金、推进冶金行业结构优化升级、节能降耗减排的重要意义和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解决好关闭小冶金企业的善后问题,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和妥善解决好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积极为转产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确保社会稳定。
  (三)市级目标管理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年底一并考核。
  (四)项目审批和核准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在建的小冶金项目一律停工,今后不得再核准新的小冶金建设项目。
  (五)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企业的调查摸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科学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政策措施、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编制,促进我市冶金和焦化工业的健康发展。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集中整治金属矿山,制定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发展的矿产资源支持政策,严格依法依规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
  (七)负责招商引资的各级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严禁以招商引资的形式和名义将国家限制类项目和内地淘汰的高能耗、高污染工艺、装备和产品向我市转移。
  (八)环保部门对按照产业政策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的企业和产能,在整改完成验收通过之前,依法加倍征收企业排污费;对限期关停的企业和产能,在关停之前依法加倍征收企业排污费;对立即关停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符合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企业和产能,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限期同步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三同时”要求、排放污染物不能达标的企业,停止审批企业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并依法加倍征收企业排污费。
  (九)电力部门对属于淘汰类的企业,在《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企业,于2010年底前停止供电;在《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于2008年底前停止供电。属于限制类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十)铁路运输部门对属于淘汰类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予安排运输计划;对属于限制类企业生产的产品,在铁路运力紧张时,不予安排运输计划。
  (十一)工商部门限期对责令关闭的冶金企业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十二)金融部门对实施关闭的企业不予办理信贷业务。
  (十三)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自今年起,除油、气资源外的固体矿产资源税全额返还资源产地(指矿区所在的区县),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返还资源产地的有关工作;要结合我市实际,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关联企业在矿产资源加工环节产生的税收返还资源产地的政策。
  (十四)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引导和服务功能,开展行业自律,参与冶金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摸底、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编制、企业培训和科技经济合作交流等活动。
  (十五)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新疆有色集团等冶金行业的大企业集团要尽快编制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矿产资源配置方案,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乌鲁木齐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与矿山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按市场化原则签订长期的供销合同。
  (十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依法取缔的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和责令关闭的冶金企业的生产设备就地销毁工作。
  (十七)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和查处不按专项工作要求、工作不力、措施不当、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有关区(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成立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清理整顿各区(县)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二)2008年6月底前,由市经委负责,统计局、工商局等成员单位配合对全市的冶金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市经委将摸底的钢铁和有色加工企业名录下发各区(县),各区(县)于2008年7月底前将核实的相关企业具体情况报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2008年8月上旬,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核实的相关企业具体情况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2008年8月底前,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关停淘汰小冶金企业和产能计划,制定配套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与各区(县)签订责任书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2008年9月上旬,召开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对各区(县)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督查。
  (七)2008年9月20日前,各相关区(县)要按照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八)2008年10月上旬,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相关区(县)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结果。
  (九)2008年11月上旬,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2008年12月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的检查验收。
  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配合,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狠抓责任落实。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按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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