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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统一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4 生效日期: 2008-09-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2008年7月17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对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全市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通过设卡计量的办法征收矿产资源税费,征收时间从2008年9月26日开始。
  二、统一税费征收标准。鉴于目前铁精粉市场价格,经市矿产资源税费征缴统一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对生产销售铁精粉的企业暂时按每吨160至190元标准征缴税款。所得税及资源税所占比例由相关县(市)区政府根据税法和实际情况确定。环保等其他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收取。
  三、禁止矿石流出我市范围,计量站以铁精粉为计量对象。
  四、其他相关事宜由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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