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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5 生效日期: 2008-09-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
发布文号: 浙安委办[2008]51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指导意见》从危险化学品产业准入、安全水平提升、法规标准完善、执法能力提高、长效机制建立等方面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二十九项具体措施和要求,这些措施是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治本之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指导意见》相关措施落实工作的协调和领导,认真调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扎实推进《指导意见》相关措施的落实,促进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政府牵头,部门落实
  各市、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研究并出台相关政策,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难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牵头建立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部门边际监管职责模糊不清以及危险化学品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设立、产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等深层次和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相互协作,认真做好《指导意见》相关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调查研究,编制方案
  各市要认真开展化工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园区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按照《指导意见》相关工作的时限要求,编制落实相关措施的工作方案,省级有关部门要从本部门职责角度提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意见。工作方案和意见于10月3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加强联系,扎实推进
  各市、部门要加强上下间、部门间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工作指导,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把《指导意见》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联系人:李公杭,电话:0571-87058123。
  附件: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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