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5 生效日期: 2008-09-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技规划处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科技[2008]184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管,规范从业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安全评价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原则,自觉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保证安全评价结论真实、准确、客观,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安全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专职在本机构工作。
  二、凡在安全评价资质申报(包括延期换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办理申办资质和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手续,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和增加业务范围申请。
  三、安全评价合同必须由本机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洽谈签署。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或临时雇用人员进行业务洽谈及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不得允许其他机构或人员借用本机构或本机构人员名义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为其他机构或人员评价结果签字盖章。
  四、负责安全评价的人员必须亲自深入现场,熟悉、掌握生产工艺,全面、准确地分析和辨识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客观、准确地对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分析,提出安全评价结论。严禁出具虚假评价报告,并对本人负责的评价内容及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五、安全评价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与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应不短于资质有效期,专职安全评价人员一年内,以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予流动登记。
  六、安全评价机构要将每年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工作业绩及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书面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及所在市安全监管局。
  七、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乙级机构资质申请(包括延期换证)的初审工作。
  八、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人员资格的,由涉案所在地安全监管局逐级报请发证机关作出决定;其他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5号令第十条规定,由涉案所在地安全监管局负责查处,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九、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我省安全评价机构有关情况和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名单,接受社会各界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及时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