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卫发[2008]234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经普办,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通过普查,可以全面掌握我市经济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对于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搞好卫生系统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第二次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我市经济普查分两阶段进行。一是单位和各类个体经营户清查阶段,于2008年10月8日开始至10月末基本完成;二是普查表填报阶段,2008年12月各级普查机构将组织填表培训,2009年1-4月各类单位正式填报普查表。根据国务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规定,此次经济普查按照“在地”原则组织实施,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应支持、配合所在社区、村普查工作小组的上门调查工作。
二、工作要求
杭州市卫生系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支持、配合和参与所在社区(村)普查员的入户调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在认真做好自身经济普查工作的同时,指定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普查员开展工作。负责通知下属单位(机构)提前准备好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资料,自觉接受普查员的上门调查;同时,要落实专人配合普查员做好上门调查工作。
2.各单位要多形式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促使下属单位(机构)主动配合普查员进行上门调查。
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局(社发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工作。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