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经贸发展[2008]665号
各有关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2008年4月28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2008年省级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政府投资资金申报指南》(闽经贸发展[2008]262号),经研究,现就2008年省级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政府投资资金申报指南进一步补充通知如下:
1.上报的项目应进入实施阶段或前期工作有实质进展,并按《2008年省级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政府投资资金申报指南》申报的手续合格的项目。
2.项目补助安排原则:
(1)计划年内投产的项目;
(2)符合条件县优先安排一个项目;
(3)按项目申报手续完备时间顺序。
3.对于符合《2008年省级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政府投资资金申报指南》(闽经贸发展[2008]262号)规定的项目,分别按以下档次给予补助:
(1)按其购置主要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额分三档给予补助,即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万元补助;30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补助;1000万元至400万元(含)的按40万元补助,设备购置低于400万元的不予补助。
(2)对于服务平台建设、经济欠发达地区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分两档给予补助。即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
(3)水泥专项资金项目。建设45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时等量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补助200万元,减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补助100万元;建设25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时等量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补助100万元,减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补助50万元;列入 “十一五”期间有关设区市分年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并已经所在设区市政府验收拆除的机立窑(违法新建、违规生产不计),按拆除落后水泥机立窑生产能力给予奖励补助,每万吨奖励补助5万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