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8]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发展的部署和要求,为确保实现林业经济倍增计划,大力发展全省林业产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加速农民增收致富,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林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放活商品林经营政策
(一)在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对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级别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适度进行非垦复性经营,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林地经济。
(二)对土地使用者或经营者在非林业用地上(包括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营造的林木,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除外,实行自主经营,不列入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林木所有者需要采伐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业原料林基地,对企业通过营造、承包经营或购置等方式,依法所拥有的森林资源,可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包括农村居民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林木所有者按照经核准的森林经营方案进行林木采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森林经营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可优先安排用于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利用,工业原料林年采伐限额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四)进一步放活商品林特别是人工商品林经营,坚持限额采伐制度,取消木材生产计划控制和林木采伐类型限制,在一个编限期内,采伐限额允许在年度间串用(上串不准超过50%)。支持加大森林透光抚育与低产低效林改造的力度,森林经营单位或县(市、区)既定的年森林透光抚育与改造采伐限额不足的,可逐级报请省林业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五)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森林经营单位或县(市、区)既定的人工用材林年采伐限额有结余的,可以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人工商品林年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森林透光抚育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主伐、更新、改造及其他类型采伐限额;改造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主伐、更新或其他类型采伐限额。对造林大户、私有林场的林木采伐,可以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单列。
(六)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按照一般人工用材林或经济林进行采伐管理。人工商品林中稀疏萌生的本地区常见珍贵树木,按照一般树种对待,允许正常抚育间伐。对位于生态环境较稳定的一般风沙区、立地条件较好且采用速生树种营造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渠林,可比照一般用材林标准进行经营利用。
(七)在森林的科学经营利用中,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采伐胸径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的林木,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所消耗的蓄积量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八)规范木材流通管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木材运输办证审批手续,取消木制成品凭证运输规定。对省内依靠省外(包括外国进口)资源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只要木材来源及运输程序合法,在木材运输中省内各木材检查站将予以放行。
二、实行财政激励政策,加大扶持林业经济发展的力度
2008年至2010年,实施如下扶持政策:
(一)实施林地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林地经济项目发展。依据各县(市、区)上年度林地经济增加值的增量、重点扶持项目的新增规模及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等核查验收结果,分别按70%、20%和10%的权重将扶持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县(市、区)。扶持对象包括发展林地经济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含大连市)。其中,对林地经济项目典型示范大户、具有显著牵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和有关组织将给予重点扶持。
(二)对林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建设给予奖励政策。各县(市、区)凡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含新建和改扩建,下同)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林产品加工企业,省财政将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低于2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的5%给予奖励。对大连市所属县(市、区)符合奖励条件的林产品加工企业,省财政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林产品加工项目建设优先给予信贷贴息支持。对全省境内各级各类林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省林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各级林业行政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林业加工项目贷款贴息和省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彰武、黑山县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银行贷款不低于300万元的林产品加工企业,依据《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辽发改〔2008〕401号),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四)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的自主名牌林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中国名牌”林产品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和“森林认证”林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辽宁名牌”林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同一产品获两种以上名牌的,以最高品牌奖励为准,不兼得多项名牌奖励。
三、加强组织领导,创造促进林业经济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经济发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林业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林业经济发展作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振兴老工业基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下大力气抓好、抓实。要积极研究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林业经济发展遇到的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全省林业经济快速发展。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特别是积极为林产品加工企业当好联络员、服务员。要简政放权,增加林业企业经营自主权,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要简化各项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主动为企业做好相关服务。要加强林业经济信息服务,通过组织招商会、推介会等形式和利用网络等先进技术,搞好林业经济信息的服务。要继续开展送科技下乡、下厂(场)活动,主动为林业企业和林农搞好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不断提高林业经济发展的科技支撑力和林产品自主创新品牌的科技含量。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为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做好规划、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为林业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政策、信息、技术、行政审批等各项服务,促进林业产业快速发展,确保林业经济倍增计划的实现。
省林业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