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楚政通[2008]63号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州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遵循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三条 楚雄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是指关系改革发展全局、涉及广泛经济关系和重大经济利益调整的政策举措、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事态。主要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事关楚雄州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州人民政府制定或者报经州委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的重要情况;
(四)州委、州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五)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情况;
(六)《政府工作报告》和州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情况;
(七)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发生、处置情况;
(八)其他有必要通报的重大情况。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主要采用书面通报、会议通报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等方式进行。其中:书面通报的主要载体为《政情通报》和《楚雄政报》;以会议方式通报的,按有关要求通报。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的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通报准备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州属和驻楚中央、省属各有关单位按照通报内容安排及相关要求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材料,并配合做好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