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彭水府发[2008]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现将《彭水自治县社会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彭水自治县社会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方法。
一、奖励范围
凡从县外引进投资商(含动员彭水籍在外人士返乡创业投资),到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行业准入条件的各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其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适用本办法。纳入县级部门目标考核任务的招商引资项目和争取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及计奖依据
(一)奖励对象
以个人或中介机构名义引进投资商来彭投资并被投资商认定为该项目的引荐机构和引荐人,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即为本办法奖励对象。
(二)计奖依据
工业类项目以引进投资商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计奖;商贸流通项目、金融类项目以注册资金额度计奖;其它项目以投资商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度计奖。各类项目计奖的投资额度以审计机构牵头审查确认的数据为准。
三、奖励标准
根据投资额度按不同比例计奖。100万元―500万元按0.3%予以奖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按0.25%予以奖励,最低不少于奖1.5万元;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按0.2%予以奖励,最低不少于奖5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按0.15%予以奖励,最低不少于奖1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按0.12%予以奖励,最低不少于奖15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按0.1%予以奖励,最低不少于奖60万元;10亿元以上按0.08%予以奖励,最低不少于奖100万元。引进全国前100强企业投资彭水(总部直接投资),按投资额度计奖比例的二倍计奖。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彭水,按投资额度计奖比例的三倍计奖。外币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奖励办法
(一)引资主体的认定
引资人或中介机构引进的投资项目,在投资商与县政府或县有关部门签订意向协议后的10日内,到县招商局填报《彭水县社会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表》,进行实名制登记备案,同时提交投资企业(商)认定为该项目的引荐机构或引荐人证明(加盖公章)。在投资商与县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签订正式协议后的15日内,到县招商局填报《彭水县社会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人)确认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投资企业(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 投资企业(商)认定为该项目的引荐机构或引荐人的第二次证明(加盖公章)。县招商局根据以上依据,审查确认该项目的引荐机构或引荐人。有多个引资主体的,只确定一个申报主体,与其他主体自行协商分配受奖比例。如两次申报的引荐主体不一致,需由投资企业(商)到县招商局确认引荐主体,以县招商局再次认定的引存主体资格为准。
(二)奖励办法
1.奖励方式
采用现金奖励(人民币)。根据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分两期兑现奖励。项目开工建设3个月后,由县财政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度和计奖比例,先期兑现应受奖额度的50%;待项目完工投产后,由县财政及时兑现余下的部分。
2.领奖程序
项目开工建设3个月后(以县重点项目办确认为准),由该项目已确认的引荐机构或引荐人及时向县招商局书面提出奖励申请,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彭水县社会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表》; ②《彭水县社会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人)确认表》; ③引资项目在彭水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引资项目前3个月实际完成投资的相关材料(如该公司前3个月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出据的验资报告等)。经县招商局审核确认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财政根据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兑现第一期奖励。
项目完工后,引荐机构或引荐人再及时向县招商局书面提出第二期奖励申请,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第一期受奖的材料复印件;2.审计机构出据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度证明等。如果项目有引进设备的情况,属国内全新设备的,应提供购货发票复印件;属二手设备的,需提供有效付款凭据;属进口设备的,应提供报关单、商检鉴定单复印件等。经县招商局审核确认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实际投资情况,县财政根据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兑现第二期奖励。
五、其它
(一)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责筹集,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在撤销奖励、追回已兑现奖励资金的同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