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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上缴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3 生效日期: 2008-10-1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医字[2008]776号
各盟市卫生局:
  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已结束,为顺利进行下一阶段工作,请你们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卫生厅申请确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的标准的函复》(内价费发〔1999〕95号)的规定于十月底前上缴考试费。兴安盟、锡盟、呼和浩特市、乌海市四个考点2007年考试费仍未上缴,请一并上缴。
  汇款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工行内蒙古政府后街分理处
  账号:0602005729024908738
  汇款项目:医师考试费
  联 系 人:白祥  
  联系电话:0471—6944596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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